關于規范專家中介管理提升行政審批效能的建議
作者: 來源: 發表于:2021年12月07日 文章點擊數:3435
關于規范專家中介管理提升行政審批效能的建議
提案號:市政協五屆一次會議313號
提案者:民宗外僑委員會
主辦單位: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提案內容:
提升行政審批效能,是長期以來企業群眾關注的焦點和期盼。在行政審批過程中,涉及到中介服務和專家評審等前置中間環節,企業群眾為完成審批需選擇中介機構服務或進行專家評審論證等。
一、當前癥結
目前,我市已建立的中介超市范圍僅限于政府投資項目,無法與行政審批進行關聯評價和考核,企業群眾經常會遇到選擇難、質量差、耗時長、花費高等問題,是制約我市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的瓶頸。一是我市專家中介的規范管理尚屬空白。相比其他地方,我市尚未建立健全專家中介管理考核制度,更沒有明確實施主體,導致我市中介服務自由空間大,行業專家數量有限、考核評價進退機制缺乏。二是我市專家中介的管理主體各自為政。目前,我市對中介、專家的服務標準、專家遴選、市場規則等均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與行業掛鉤、“紅頂中介”的現象較為嚴重,專家中介服務與行政審批“兩張皮”。
二、工作建議
(一)明確專家中介管理考核主體。建議市政府明確全市專家中介管理考核的牽頭單位,確保全市管用結合、體制機制一致。牽頭單位負責清理公布專家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及動態調整信息,完善中介服務超市,建立行業專家庫。
(二)建立專家中介管理考核制度。牽頭單位建立健全專家中介服務信用評價、懲戒和淘汰等機制,加強對專家服務規范和標準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三)提升專家中介服務質量效率。牽頭單位應指導督促專家中介根據服務類別合理確定服務時限,大幅縮減服務時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規范專家中介服務收費行為。
(四)降低對專家中介服務的行政干預。除明確規定外,行政審批部門不得設定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不得設定區域性、行業性、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不得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服務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