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達州市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修訂)》
作者: 來源: 發表于:2025年02月20日 文章點擊數:999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四川省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達州市政協提案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提案是政協委員、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各界別,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委員小組(以下統稱提案者)向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并交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審查的書面意見和建議。經審查立案的提案,交承辦單位辦理并作出書面答復。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協職能的重要方式,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載體,是發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協助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提案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緊緊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聚焦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點任務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充分發揚民主、廣開言路、獻計獻策,為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達州建設凝聚團結奮斗力量。
第四條 提案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統一戰線、協商民主有機結合,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提高質量、講求實效的方針,加強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設,提高提案質量、辦理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協的一項全局性工作,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界別委員小組應當密切協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
第六條 政協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議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關于提案審查情況的報告。
政協達州市委員會秘書長或秘書長委托的副秘書長負責協調提案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七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成員從本屆政協委員中產生,由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決定,負責第一次會議期間提案的審查工作,并向全體會議書面報告提案審查情況。
第八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閉會后,提案審查委員會根據情況作必要調整,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作為提案委員會列入市政協專門委員會序列,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負責提案工作,每屆任期五年。提案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調整,依據《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提案委員會的職責:
(一)起草常務委員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向政協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向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二)制定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執行。
(四)組織提案征集和指導,做好知情明政等服務。
(五)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和處理。
(六)對提案辦理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對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請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對未按期辦復的及時催辦。
(七)對提案內容進行綜合分析,采取多種形式向有關部門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見和建議。
(八)組織重點提案的遴選、督辦和民主測評工作。
(九)組織開展對市級部門提案辦理工作的民主評議。
(十)組織協調提案工作的宣傳和表揚,有序推動提案內容和辦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十一)組織提案工作學習研討和經驗交流,開展提案工作理論研究和業務培訓。
第十條 提案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為提案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第十一條 以提案委員會名義形成的重要文件,須經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或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并由提案委員會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簽發。
第十二條 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條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委員,可以個人名義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聯名提案者須出于自愿。
(二)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全體會議期間,可以委員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
(三)參加政協達州市委員會的各黨派、人民團體,可以本黨派、團體名義提出提案,也可以與其他黨派、團體聯名提交提案。
(四)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各界別,可以本專門委員會、本界別或與其他專門委員會、其他界別聯合提交提案。
(五)提案可以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六)不涉密的提案,提倡提案者通過提案管理系統按照規定格式在線提交提案。
第十四條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應當堅持圍繞黨和國家大政方針、中心工作,緊扣中共達州市委、達州市人民政府工作大局,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以及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
(二)提案應當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須一事一案,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的建議。
(三)提案應當堅持不在多而在精,注重質量不比數量。
第十五條 提案委員會應當加強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的提案征集工作。注重引導提案者將有關調研報告,在政協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專題協商會議上的發言,社情民意信息等轉化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審查和處理
第十六條 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應當根據提案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協商確定承辦單位。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提案,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對內容相同或相近且符合立案標準的提案,作并案處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提案者。
第十七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三章規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違反憲法和法律的。
(二)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
(三)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見的;
(四)民主黨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
(五)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行政復議、仲裁程序的。
(六)屬于學術研討的。
(七)所提的問題已經解決的。
(八)為本人、親屬解決個人問題或為本部門、本單位爭取利益的。
(九)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
(十)指名舉報的。
(十一)涉及紀檢監察機關正在審查和調查的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的。
(十二)內容空泛、沒有具體建議或者建議操作性不強的。
(十三)一案多事,難以確定主辦單位的。
(十四)超越本市事權范圍的。
(十五)其他不宜立案的。
不予立案的,應當及時通知提案者,視情況以意見和建議等形式轉送有關部門參閱,提案者也可以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八條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通過提案管理系統交辦。對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協達州市委員會辦公室會同中共達州市委辦公室、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聯合承辦提案交辦會議,按照歸口管理的原則,集中送交有關單位承辦;對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提交并經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的提案,及時送交有關單位承辦。
第十九條 提案委員會對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的提案,可以提請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后以建議案形式向有關方面提出,并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提案的辦理
第二十條 提案承辦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辦理提案,并對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書面答復。
(一)提案辦理工作應當健全制度,嚴格程序,保證質量。承辦單位應當在收到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提案之日起5個月內、收到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的提案之日起3個月內對提案辦理進行答復,并上傳至提案管理系統。對提案辦理的答復應當按規定的格式行文,并加蓋(電子)公章。對沒有采納的提案,要說明情況。提案辦理答復件按照“已經解決或采納”、“列入計劃擬解決”或“留作參考”三個類別,分別以“A”、“B”或“C”予以注明。
(二)委員個人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委員本人;委員聯名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第一提案者;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提案單位;界別、委員小組或者聯組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聯系人。市委有關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市委辦公室;市政府有關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市政府辦公室。所有辦理復文均同時抄送市委目標績效管理辦公室和市政協提案委員會。
(三)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協同辦理的提案,主辦單位應當主動協商,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將協辦意見送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匯總答復提案者。
(四)在辦理提案過程中,提案者可以通過提案委員會了解有關提案辦理情況,參與提案的辦理。在收到辦理復文后,應當及時向提案委員會反饋意見。
(五)承辦單位應當將溝通協商作為提案辦理的必要環節,與提案者共商解決問題的辦法,并征詢對辦理復文的意見。如提案者對辦理結果不滿意,提案委員會應商請承辦單位作出進一步的解釋說明或重新辦理。
第六章 提案的督辦
第二十一條 提案的督辦由政協達州市委員會辦公室統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分工協作,提案委員會會同市委目標績效管理辦公室、市政府督查室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對反映黨委和政府亟待解決、人民群眾普遍要求改進的問題,對推動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較強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選作重點提案。重點提案中應當有民主監督性提案。
第二十三條 重點提案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由市政協主席會議研究確定。提案委員會應當就重點提案的遴選與督辦,加強與其他專門委員會和相關部門的聯系、協作。
第二十四條 重點提案分別送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辦理和市政協主席會議成員領銜督辦,采取協商座談、視察調研、明察暗訪、民主評議等方式,推動辦理工作,保證辦理質量。對提案辦理中當年不能解決的問題,要跟蹤督辦,促進落實。
第二十五條 對于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和其他提案中的重要意見和建議,提案委員會可以通過《重要提案摘報》等方式報送有關領導并按領導批示要求辦理。
第二十六條 市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聽取一次黨委、政府系統提案辦理工作情況通報;聽取和審議重點提案辦理情況報告并進行民主測評,測評滿意率未達60%的重新辦理。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考核激勵
第二十七條 將提案工作情況納入年度履職考核內容。
(一)將委員提交提案情況納入年度履職重點考核內容。對并案提案,原第一提案者并案后在委員履職考核時仍按領銜人計算分值。
(二)將各專門委員會提交和督辦重點提案工作情況納入政協機關目標績效考核內容。
第二十八條 提案委員會會同市委目標績效管理辦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對縣(市、區)和市級相關部門提案辦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二十九條 每兩年評選一次好提案、提案辦理工作成績突出單位和突出個人。
第三十條 好提案的評選條件:
(一)選題準確,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以及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建言獻策。
(二)針對性強,反映情況真實,分析問題深入,提出建議具體,具有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
(三)成效顯著,對宏觀決策、長遠規劃、服務民生等有重要參考價值,對改進工作有明顯作用。
第三十一條 提案辦理工作成績突出單位的評選條件:
(一)辦理提案堅持實事求是,能做到的認真負責辦理落實,做不到的給予解釋答復。
(二)辦理工作有領導負責,有專人承辦;制度健全,程序規范,按時限書面規范答復提案者;及時進行提案綜合分析和辦理工作總結。
(三)采取面對面協商、電話溝通等多種方式與提案者進行溝通協商,積極推動辦理落實。
(四)辦理工作成效明顯,對應當解決并有條件解決的問題及時予以解決,多數提案者對辦理工作滿意。
(五)對承辦單位提案辦理工作開展的民主評議,對重點提案辦理工作開展的民主測評,其結果作為評選提案辦理工作成績突出單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提案辦理工作成績突出個人的評選條件:
(一)對待提案辦理工作態度積極、認真負責、嚴謹細致。
(二)工作有思路、有舉措、有創新,能夠按時高質量完成辦理任務,業績突出。
(三)就提案辦理工作積極向本部門(單位)領導匯報,提出辦理建議方案,加強與提案者的協商和會辦單位的聯系,認真做好提案辦理落實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好提案、提案辦理工作成績突出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協提案委員會提出初步意見,經市政協主席會議、黨組會審議后,按規定通報表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經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提案委員會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政協各縣(市、區)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