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大力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建議
作者: 來源: 發表于:2011年07月30日 文章點擊數:8923
關于大力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建議
達州市總工會 市政協委員 王永珍
“工資集體協商”,就是在企業內,職工代表與企業經營者定期就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調整幅度、工資支付辦法、獎金、津貼、補貼分配辦法以及違約責任等進行平等對話,協商共決,以理順企業內部的分配關系,營造經營者和勞動者的和諧氛圍。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是一項事關改革發展穩定,事關和諧社會建設的大事。按照上級部署,從2010年至2012年,我市力爭用3年時間在全市各類已建工會的企業普遍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截止目前,全市已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4817份,覆蓋企業5380家,覆蓋職工418098人。
一、當前工資集體協商的突出問題
盡管我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和企業思想認識不到位、整體發展不平衡、協商機制不健全等“瓶頸”還沒有從根本上突破,亟需引起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一)企業經營者認識程度不高。有些企業經營者片面地認為工資集體協商就是漲工資、提高福利待遇,會增加企業成本,影響企業的發展,對工資協商不積極、不配合;有些企業經營者認為已簽訂了集體合同,再搞工資集體協商多此一舉,沒有必要;有些私營企業經營者素質不高、法律意識淡薄,狹隘地認為自己出資辦企業,用工及薪酬自己說了算,不愿意協商。
(二)職工參與協商的積極性不高。一方面,有些職工認為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是上級工會的要求,即使協商也是企業董事會或老板說了算,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是搞形式、走過場。另一方面,鑒于當前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客觀事實,如果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職工怕企業裁員、怕下崗失業,只想著怎樣保住飯碗,不敢提出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
(三)企業工會組織發揮作用不夠。有些企業工會“不敢談”,企業工會主席在勞動關系雙方地位上存在著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受制于企業老板,在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中不敢理直氣壯地向企業要約協商。有些企業工會“不善談”,企業對其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信息資源不公開,工會和職工占有信息量少,自身法律素質與協商技巧又不夠高,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協商的水平和質量。
(四)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質量偏低。有些企業重“簽”輕“商”,簡單地把工資協商看作是簽訂工資協議,致使工資集體協商流于形式,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有的企業工資協商只規定了最低工資標準,沒有明確具體的增幅,簽訂的工資集體合同也形同虛設,失去了工資集體協商的真正意義。有的企業迫于形勢的壓力,實行了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但在實施過程中,很少按規定與工會對等協商,協商內容也是按企業經營者的意愿填寫,使這項工作流于形式。
(五)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需要加強。目前,全市各級聘請了140余名工資協商指導員,并先后培訓工資集體協商代表200余人,但無論從隊伍的數量還是質量上看,都還需做出更大努力,才能適應實際工作需要。
二、對策建議
為了加強我市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使其在經濟建設和社會文明進步中更好地發揮助推作用,提出如下建議。
(一)納入規劃,增長報酬。要將工資集體協商作為合理調整收入分配,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寫入我市正在編制的“十二五”規劃綱要,使初次分配的比重每年增長幅度不低于1%,逐步提升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使勞動者工資增長與國民經濟增長和企業利潤增長相匹配,并真正建立起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共決機制、工資穩定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
(二)強化領導,抓好督查。各級黨委政府要把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作為增加群眾收入、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不斷加強黨的領導,強化政府在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和對企業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作用,充分調動各方力量,發揮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的作用,盡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工會主抓、各方配合、職工參與、企業配合”的工作格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兩辦”[2009]9號和[2011]5號文件規定,“要把工資集體協商納入目標考核,并逗硬獎懲,凡未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其黨組織、經營者和工會均不得參與市級以上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選”。各縣(市、區)可根據市上的要求,采取更具體、更堅決的措施來推進此項工作。
(三)盡快立規,有章可循。為了確保工資集體協商的進度和質量, 市總工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企業家協會、市工商聯等職能部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兩辦”(2009)9號和(2011)5號文件要求,盡快制定出臺實施細則,進一步增強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性和操作性。
(四)部門配合,齊抓共管。工資集體協商雖是地方總工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商、工商聯、企業家協會在牽頭運作,但它涉及發改、經信、商務、財政、住建、國資、稅務、工商等多個部門,因此,各部門在做好自己分管工作的同時,還必須加大協同配合力度,共同做好工作。一要對企業經營者加強宣傳教育,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政策意識和責任意識,激發他們搞好工資集體協商的積極性;二要定期召開聯席會,專題研究解決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有關問題;三要適時開展工資協商工作檢查,并將情況向全市進行通報;四要聯合開展評比表彰活動,從而強力推進此項工作。
(五)設立基金,切實維權。工資集體協商,多數企業老板應該是歡迎的,但也有部分企業不愿意開展此項工作。假如企業工會主席遇到阻力甚至遭到不公正待遇,上級組織便可動用維權基金給其合理的補償。按照省上要求,目前,市、縣(市、區)均已建立企業工會主席維權基金,并分別注入了30萬元和10萬元不等的維權經費。這項工作尚需加大力度,特別是要注入足夠的資金,為順利推進我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提供必要保障。
(六)充實隊伍,加強培訓。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的業務水平和協商能力,對于是否有效開展工作至關重要,各級工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上級要求,結合本地本單位的實際,充實足夠的具有較強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能力的指導員隊伍,并加大培訓力度,讓他們懂法律、知政策、敢于談、善協商,以不斷開創我市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