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建議
作者: 來源: 發表于:2013年08月12日 文章點擊數:9610
關于進一步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建議
提案號:市政協三屆三次會議022號
提案者:陳明星 徐蘭 彭飚
主辦單位:市政府辦公室
提案內容:
一、中小微企業融資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市中小微企業發展迅猛,截止目前有18000余戶中小微企業。中小微企業為我市的經濟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尤其是在就業、稅收、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貢獻巨大。但是,在中小微企業發展過程中,融資難問題一直成為制約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究其原因:
(一)國有商業銀行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條件高
國有商業銀行出于風險控制的角度,對中小微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實行了較為嚴格的信貸條件,大多數中小微企業由于無法提供有效擔保被拒之門外。中小微企業獲得的銀行貸款期限短,固定資產貸款較為困難,新貸款主要用于填補流動資金缺口而無法進行技術改造和廠房設施建設,這就限制了中小微企業的進一步做大做強。同時,各金融機構中小企業服務窗口創新性、開拓性不強,到一線去了解企業真實需求少,大多是坐等企業上門,服務不到位。
(二)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不暢
由于國內滬深兩個交易所準入門檻高,一些硬性條件難以達到上市要求,加之中小企業的一些歷史遺留問題難以解決等諸多因素影響,我市中小企業很難通過審查進入股市,無法到資本市場直接融資。至今我市仍沒有一家企業上市籌措所需發展資金,使中小企業失去了直接融資的渠道。
(三)中小微企業資金需求缺口較大
據了解,我市95%以上的中小微企業主要依靠自身積累、民間借貸和內部職工籌措資金,能從銀行得到貸款的中小微企業不到5%;目前全市中小微企業資金總需求達60億元以上,資金缺口相當大。由于金融危機的后續影響仍未消除,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仍然較差,不少中小微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更難獲得資金支持,生產經營十分困難,發展后勁嚴重不足。
(四)銀行與擔保機構權責不對等
按照國際條例,為了分散和規避風險,擔保機構通常根據貸款規模和期限進行一定比例的分擔,風險由銀行和擔保機構共同承擔,而我市擔保機構不僅協作銀行要求其承擔100%的風險,且放大倍數基本控制在5倍以內(一般5—1 0倍),造成銀行與擔保機構權利和責任不對等,擔保機構的規模效應難以實現。
二、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幾點建議
(一)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政策扶持力度
近幾年,國家和省已先后出臺了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一系列政策,盡管在市委、市政府的推動下,各地各部門重視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意識顯著增強,扶持中小微企業的具體措施產生了明顯實效。但一些根深蒂固的陳舊觀念、體制性的障礙短期內難以完全去除,中小微企業受到的歧視和限制似乎若隱若現。因此,相比較而言,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就顯得較為突出。建議市委、市政府采取多種形式,大力營造各種所有制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嚴格執行中央、省上出臺的一系列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從政策措施上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針對中小微企業的融資與發展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在緩交、減免稅收,地價等各項費用上,在實施政府補貼、貼息貸款和獎勵等方面,給予實實在在的支持,讓企業得到實惠,增強發展信心。切實為中小微企業辦實事,尤其是解決一些長期制約發展的歷史遺留問題。
(二)建立商業性信用擔保與再擔保體系
解決國有商業銀行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就需要建立中小微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體系。為此,需盡快完善擔保市場準入機制,積極吸引民間資本與外資進入擔保行業,通過多種渠道充實擔保機構的資本金,解決擔保企業規模小、擔保能力不足的問題。按照市場化原則和效率標準進行運作,建立多層次的信用擔保機構,鼓勵發展商業性信用擔保機構,積極發展會員制擔保機構。同時,鼓勵建立行業和工業集中區建立相應的擔保和再擔保機構,為各自區域和行業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擔保。
(三)建立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根據《中小微企業促進會》的規定,盡快建立達州市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成長型、科技型、創業型、規模效益型中小微企業的發展和彌補擔保機構風險。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評價體系
缺少企業信用,長期以來一直是影響中小微企業融資的一個重要問題。企業和個人信用評價體系的建立,可以在信息不對稱的狀態下,降低銀行對中小微企業的貸款風險。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出臺的《關于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提出要堅持“政府推動,分類指導,統一標準,重點突破”的原則,引導評級機構開展適銷對路的評級產品,積極推動對中小微企業信用評估,通過信息分享來改變金融機構與中小微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局面。要聯合銀行、建設、國土、環保、稅務、質檢、工商等部門共同建立中小微企業征信平臺,以降低銀行貸款風險。
(五)加強規范和引導民間金融發展
我國民間金融市場的存在是繼成事實,只是由于政府的限制,長期處于地下狀態。政府應將民間金融正式化和公開化,將其納入政府監控范圍,而不應排斥。政府作為市場規則與金融制度的設計和維護者,關鍵是設計出良好的制度。應在充分尊重民間金融自身的靈活性和規律性基礎上,促進民間金融公開化、合法化,督促其健康發展,使之成為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一條有效途徑。建議政府研討適時出臺政策規定,確立民間金融合法地位,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民間借款的區別,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作為,促進民間金融的合法化。同時達州應大力發展小貸公司來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