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達州市委員會關于嚴肅市政協常委會議紀律的規定
作者: 來源: 發表于:2017年02月04日 文章點擊數:27721
政協達州市委員會
關于嚴肅市政協常委會議紀律的規定
(2016年10月29日政協達州市第四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市委相關規定,切實提高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常委會)質量,有效發揮常委會組成人員作用,根據《政協章程》《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委員服務管理試行辦法》《達州市政協委員動態管理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常委會會議通知由市政協辦公室于會前半個月向常委會組成人員發出,并于會前一周通過手機短信再次發出。會前兩天各專門委員會電話確認所聯系常委能否與會并告知市政協辦公室。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嚴格按會議通知要求參會,無特殊原因不得請假。確需請假的,必須在會前兩天遞交書面假條并經主席審批。批準后請將假條送交市政協辦公室留存備案。對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而不參加會議的,視為無故缺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請假:
(一)生病住院的;
(二)處理重大突發事件的;
(三)經批準參加全國、全省性的會議、活動和市委重大會議、活動的;
(四)經批準陪同中央及全國政協領導、省委省政府及省政協領導調研視察的;
(五)市外出差無法趕回的;
(六)經批準參加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全國政協培訓中心、省委黨校、省行政學院脫產學習培訓的。
第四條 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應自覺簽到,并提前15分鐘進入會場,按座次安排就座。有著裝要求的按通知要求執行。會議中,必須遵守會場紀律,關閉手機或將手機設置為靜音狀態,不得使用具有錄音、錄像、拍照、上網等功能的電子設備,不得交談或隨意走動,不得擅自離會。
第五條 常委會協商討論實行中心發言和即席發言結合。常委會組成人員應根據會議主題,會前調研思考,做好建言準備,會中認真履職,積極建言獻策。有中心發言任務的常委應按照分解下達的課題組織開展調研,撰寫發言材料。大會發言時,一律不敬禮,對領導的稱謂按照會議統一安排予以規范。發言開門見山,直奔主題,嚴格掌握時間。
第六條 常委會議結束后,市政協辦公室應及時歸納匯集常委意見建議,并書面報告市委或市政府。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上建言獻策情況,研究室應通過《常委會專刊》進行通報。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常委會議情況辦公室認真進行考勤,并通過《政協通報》在常委會組成人員范圍內通報,必要時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和聯系領導、市委組織部、市委統戰部及本人所在單位通報。政協常委參加常委會議情況作為年度履職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對積極參加會議、認真履行職責、工作成效明顯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市政協辦公室適時在市委組織部、市委統戰部、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其所在單位范圍內進行通報表揚,并通過《達州政協(內刊)》、市級有關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對無故缺會一次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由市政協主席會議成員對其進行提醒談話,并取消其評選優秀委員的資格。對一年內連續兩次無故缺會或經提醒談話后仍無轉變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給予書面警告并通報市委組織部、統戰部及其所在單位。對一年內三次無故缺會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勸其辭職或按相關程序撤銷其常委、委員資格,在媒體上公告。
第九條 本規定經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后施行,其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