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臨街建(構)筑物附屬設施“立規矩” 對隨意反復開挖城市道路說“不”
下月起 《達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施行
作者: 來源: 發表于:2019年08月19日 文章點擊數:11221
給臨街建(構)筑物附屬設施“立規矩”
《條例》重視發揮規劃引領作用,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垃圾消納等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在具體管理事項中,也對規劃再次強調,第23條規定: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應當按照城鎮發展需要同步規劃、合理布局、規范設置;第48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動態規劃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大件生活垃圾拆解場所。
臨街建(構)筑物容貌是市容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細化了上位法“各類附屬設施應當規范設置”的原則規定,不僅明確附屬設施為“空調外機、排風扇、防盜網、雨棚、遮陽帳篷等”,還在要求“規范設置”的基礎上,進一步要求“保持安全、整潔”“本條例施行前沒有規范設置的附屬設施,應當逐步改造”。同時,《條例》規定“禁止擅自在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搭接室外樓梯”。
對隨意反復開挖城市道路說“不”
城市道路隨意反復開挖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頑疾,群眾意見很大。上位法雖有一些規定,但不夠具體,效果不是很好。因此,《條例》除重申上位法規定外,又增加了細化規定,即“除緊急搶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同步規劃建設地下管線、道路景觀及公用設施,并在開工前向社會公告”。“……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當舉行聽證并經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步規劃建設可以發揮事前預防作用,聽證能夠嚴格規范例外情況。
為了加大懲處力度,在法律責任中,《條例》將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上位法“可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細化為“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城市照明應遵從節能環保原則
我市正在創建國家森林城市、國家園林城市,《條例》從市容管理角度對城市綠化作出了規定:公共綠地(帶)、行道樹及其附屬設施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綠地(帶)損壞、行道樹缺株、枯死的,應當及時補植、更換。植樹、整枝或者修建綠地(帶)等作業所產生的廢棄物,應當及時清除。
亮化是城市逐步發展的需要,但過度亮化也給群眾帶來了煩擾。《條例》明確城市道路、隧道、城區主要出入口公路,城市橋梁、公園、廣場,城市開放式小區的公共通道等需要照明的區域,應當進行照明建設。同時將新理念貫穿其中,強調:各類照明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環保、節能要求,并按照規定控制外溢光、雜散光,避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環境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四同時”
對實際生活中,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相對滯后問題,特別是有的地方出現增建公共廁所遭到選址周圍居民阻止,難以啟動情況,《條例》在制度設計上作了充分考慮,規定:新區開發、舊城改建、住宅小區建設、城市道路以及其它公用設施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涉及到的范圍廣、內容多,《條例》抓住群眾關注、反感且經常發生的問題作出了禁止性規定:第18條規定“禁止占用城市道路開展棋牌等娛樂活動”;第23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時段,規范停放,不得違法占用車行道、人行道、廣場、公交專用道等公共區域停放車輛。禁止車載貨物停放經營。摩托車、電動車不得在城區人行道行駛”;第40條規定“在公共場地開展娛樂、健身活動時,應當保持公共場地環境衛生整潔,不得影響他人通行,不得發出過大音量干擾周圍居民正常生活”。
不得隨意傾倒生活垃圾
垃圾管理是當前各界關心、熱議的問題,《條例》如何對垃圾管理作出規定?
反復研究后形成共識: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正在修訂,而且垃圾管理不是幾個條款就能說清楚的,《條例》可以作出原則規定,具體事項交由垃圾專項立法解決。因此,《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工作。”“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防止污染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廚垃圾應當統一收集、運輸,集中處置,鼓勵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推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