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達州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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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達州市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
(2016年10月29日政協達州市第四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19年10月24日政協達州市第四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達州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四川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為依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高舉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旗幟,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促進參加政協達州市委員會的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各族各界人士的團結合作,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我市的愛國統一戰線,促進中華民族的大團結大聯合,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積極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為推動達州實現“兩個定位”、爭創全省經濟副中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而奮斗。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主持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達州市委員會(以下簡稱政協達州市委員會)的會務,在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處理政協達州市委員會的工作。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由政協達州市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
第五條 政協達州市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召集并主持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前召開全體委員參加的預備會議,選舉第一次全體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第一次會議;
(二)組織實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中對地方政協規定的任務和上級政協作出的決議及交辦的工作事項;
(三)執行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四)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查通過提交中共達州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議案;
(五)協商決定下屆政協達州市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委員人選及界別設置;協商決定本屆政協達州市委員會變更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
(六)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變更時,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名單,由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七)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副秘書長;
(八)決定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并任免其領導成員;
(九)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委員服務管理辦法》、《達州市政協委員動態管理試行辦法》,加強對委員的服務管理,決定對參加政協的單位和個人的紀律處分事項。
(十)根據需要,授權主席會議行使常務委員會的部分職權;
(十一)在非常情況下決定政協達州市委員會是否提前或延長任期。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可以提前或延長任期。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認真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政協全國委員會全國性的決議、政協四川省委員會全省性的決議和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決議,積極參加常務委員會的活動,加強同各方面人士的聯系溝通,廣交朋友,及時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常務委員應按有關規定提交年度履職報告。
第二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舉行。
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專題議政性會議。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會議擬定,于會前半個月將會議的有關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舉行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政協達州市委員會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學習《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學習時事政治,學習交流業務知識等;
(二)審議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務和主席會議、各委室工作情況的報告;
(三)協商討論中共達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聽取中共達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對有關重要問題的報告或說明,凝聚共識,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審議提交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文件;
(五)審議重要的建議案、提案、視察報告、調查報告和其他報告。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不是常務委員的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市政協機關其他縣級干部及與議程有關的其他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視會議內容和需要,可邀請住達省政協委員、不是市政協常委的縣(市、區)政協負責人列席;必要時,邀請有關黨政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
實行社會公民旁聽常務委員會會議制度。旁聽公民可由市級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以及縣(市、區)政協等推薦,公民個人也可在規定時限內報名申請旁聽。具體事宜由政協達州市委員會辦公室統籌安排。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舉行;會議要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對議題進行充分協商討論,全面反映常務委員發表的各種建議和意見;會議的議案或其他需要表決的事項,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采取全體會議或分組協商討論方式舉行。根據會議議題,可以采取大會發言和即席發言方式集中協商討論,也可分組進行協商討論,可按界別編組,也可混合編組。
第十六條 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根據需要可安排發言。各黨派、團體、專門委員會、委員個人或聯名均可提交發言材料,申請發言,由會議統籌安排。常務委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實行會后通報、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況向常委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所在單位、市委組織部和市委統戰部等相關部門和單位通報。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需以書面形式請假,并經主席批準。會議出席情況以適當形式通報。
第十八條 根據需要,可舉行專題座談會,就某項專門問題進行協商座談,提出建議和意見。專題座談會邀請有關常務委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會議主持常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務委員會文件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提出的建議、意見和批評,須經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書長簽發,以政協達州市委員會或辦公室文件的形式送達有關方面或部門。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專題座談會一般應作新聞報道,辦公室、研究室應編發會議簡報或會議紀要,就常委協商討論、建言獻策情況進行匯總整理,形成專題報告報送市委、市政府。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經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后施行,其解釋和修改權屬政協達州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